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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道柱与被告赵广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柱,赵广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8号原告刘道柱被告赵广义原告刘道柱与被告赵广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向本院提出要求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刘道柱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