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道柱与被告赵广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柱,赵广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78号原告刘道柱被告赵广义原告刘道柱与被告赵广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向本院提出要求进行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570元,由原告刘道柱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