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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攀与陈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攀,陈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433号原告肖攀,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陈露,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攀与被告陈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攀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肖攀负担。审 判 长  张志生人民陪审员  丁昌洪人民陪审员  程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小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