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31执恢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志勋申请执行刘新选票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勋,刘新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恢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勋,曾用名张党会,男。被执行人刘新选,男。张志勋申请执行刘新选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0元,利息13000元,共计23000元,双方执行和解。案款已发放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武民重字第000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