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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区凯全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金桥、万利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凯全建筑设备租赁部,周金桥,万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凯全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者周友胜。被执行人周金桥。被执行人万利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凯全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金桥、万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7)湘0105民初8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万利华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周金桥、万利华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凯全建筑设备租赁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利华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