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姚文良与唐永根、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良,唐永根,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皁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24号原告:姚文良,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棵鹏,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永根,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县。被告: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状,任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雄,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明,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皁阳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郑亚东,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良诉被告唐永根、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皁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良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文良撤回对被告唐永根、上海景阳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皁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连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