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钦义、赵小芬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钦义,赵小芬,张海荣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特40号申请人:李钦义,男,1983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赵小芬(申请人李钦义之妻),女,1980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钦义,本案的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春甫,郑家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海荣,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与被申请人张海荣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称,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与被申请人张海荣分别原是弟媳和妯娌系关系。申请人李钦义的同胞哥哥李钦宽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03月14日结婚,婚后于2003年12月14日生育长子李绍威;2007年10月13日生育次子李绍猛。李钦宽于2008年06月25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被申请人又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两个孩子,被申请人再婚后,对李绍威、李绍猛不履行监护职责,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李绍威、李绍猛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张海荣称,被申请人再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孩子,××,没有时间尽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以后也没有精力对被监护人李绍威、李绍猛履行监护职责。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与被申请人张海荣分别原是弟媳和妯娌系关系。申请人李钦义的同胞哥哥李钦宽与被申请人于2003年03月14日结婚,结婚后于2003年12月14日生育长子李绍威;2007年10月13日生育次子李绍猛。李钦宽于2008年06月25日因病医治无效死亡。被申请人张海荣于2009年06月22日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胡庄村王林祥结婚,婚后又生育两个孩子,男孩王一阳于2010年07月01日出生,女孩王一菲于2011年12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张海荣再婚后,对李绍威、李绍猛的不履行监护职责。被申请人张海荣再婚后,被监护人李绍威、李绍猛一直跟随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一起生活。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被监护人李绍威、李绍猛有能力履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本院认为,作为一个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应当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应当代理其进行诉讼;在被监护人发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申请人张海荣作为被监护人李绍威、李绍猛的监护人,再婚后,本应履行抚养义务,对被监护人李绍威、李绍猛身体健康、生活照顾、管理和教育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但因其再婚后又生育两个孩子,加之,被监护人李绍威、李绍猛一直跟随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一起生活,导致被申请人张海荣对被监护人李绍威、李绍猛不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经本院教育,被申请人张海荣仍然表示不履行监护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张海荣为李绍威、李绍猛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申请人李钦义、赵小芬为李绍威、李绍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泉林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许 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