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录华,王海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39号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文斌,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录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海叶,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录华、王海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杜文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