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02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飞诉丁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飞,丁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66号原告:韩飞,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丁华山,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韩飞诉被告丁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王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飞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华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飞负担。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