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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春霞与李振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霞,李振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641号原告:徐春霞,女,汉族,1949年5月16日生,住荥阳市。被告:李振红,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住荥阳市。原告徐春霞与被告李振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