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春霞与李振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霞,李振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641号原告:徐春霞,女,汉族,1949年5月16日生,住荥阳市。被告:李振红,男,汉族,1972年6月24日生,住荥阳市。原告徐春霞与被告李振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