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文芹与宋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芹,宋淑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760号原告:崔文芹,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宋淑萍,女,64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崔文芹与被告宋淑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崔文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