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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黄朝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黄朝福,刘守跃,刘守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2号。负责人莫庆玲,阳朔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宇山,阳朔县支行葡萄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声平,阳朔县支行葡萄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黄朝福,男,1953年5月20日,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刘守跃,男,1968年6月14日,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刘守宣,男,1961年8月6日,汉族,住广西阳朔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黄朝福、刘守跃、刘守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朝福、刘守跃、刘守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守跃、刘守宣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守跃、刘守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守跃在中国农业银行阳朔县支行葡萄分理处账号62×××18的账户存款人民币15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123)。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守跃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账号为37×××83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1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123)。三、划拨被执行人刘守跃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葡萄支行账号为37×××95的账户存款人民币77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开户行:阳朔农村合作银行;户名:阳朔县人民法院;账号:3723120101039535951701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成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