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丘市兰格尔焊接器材有限公司、邢丽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丘市兰格尔焊接器材有限公司,邢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兰格尔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吕公堡镇籍屯村。被执行人邢丽丽,女,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任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邢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丽丽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河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