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英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英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61号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唐轶男,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彬,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王英辉,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英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韩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