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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哈磊与孙尚伟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磊,孙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磊,男,生于1987年11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工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孙尚伟,男,生于1987年12月2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磊与被执行人孙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哈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孙尚伟案件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哈磊的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哈磊撤销对被执行人孙尚伟的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2017)宁050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勇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