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于恩东与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恩东,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于恩东,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陈静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于恩东与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恩东依据呼伦贝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呼劳人仲终字[2015]79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国安商品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9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90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呼劳人仲终字[2015]7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崔云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