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史娥与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娥,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104号原告:史娥,女,汉族,1984年8月20日生,住甘肃省白银市。委托代理人:黄兆安,男,汉族,1985年5月23日生,住甘肃省白银市。被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北路10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400679。法定代表人:刘露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映辉,男,汉族,1972年1月9日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刘亚峰,男,汉族,1982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娥诉被告北京城建重庆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元,由原告史娥负担。审判员 谭 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夏溢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