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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冯双全与吴光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全,吴光友,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371号原告:冯双全(系图木舒克市兴利砖厂投资人),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新疆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光友,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图木舒克市。第三人:新疆前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刀郎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安,董事长。原告冯双全与被告吴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冯双全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双全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冯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91元(原告冯双全已预交),由原告冯双全负担2391元。审判员  鲁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