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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甘向阳、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向阳,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542号申请人甘向阳,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廖世江,男,总经理。福建省武夷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闽武劳仲案(2017)0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另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还有六件,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应予强制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福建金鼎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账户上的存款285415.3元(含七案执行费共计3528.3元)至本院账户。(收款单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35×××0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