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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6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吴世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吴世意,吴世炉,魏朝思,舒策住,黄细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6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7438121X。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88号。负责人姚伟林,行长。被执行人吴世意,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吴世炉,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魏朝思,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舒策住,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黄细双,女,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122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吴世意、吴世炉、魏朝思、舒策住、黄细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交纳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吴世意、吴世炉、魏朝思、舒策住、黄细双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委托杭州皓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黄细双所有的豪情牌HQ7131EA4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发动机号为A6N233135,车架号为LB37122Z6AH032267,座位∕排量为5座∕1342ml,里程表显示里程数为55420公里,车辆出厂日期为2010年8月,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8月24日,年检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该车辆有未处理的违法记录】进行价格评估。杭州皓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后作出杭皓丰鉴评2017第22-S15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为14488元。而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以上标的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汪闳伟(公民身份号码)以56400元的价格竞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细双所有的豪情牌HQ7131EA4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浙A×××××】以56400元的价格转让给买受人汪闳伟(公民身份号码),该车辆所有权自车辆交付给买受人汪闳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汪闳伟应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六十日内自行到财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