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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覃贤平、吴桂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贤平,吴桂华,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249号申请执行人覃贤平,男,1974年1月16日生,壮族,住宜州市。申请执行人吴桂华,男,1976年8月19日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南区。两申请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俊宏,男,宜州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城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6484078-2。法定代表人罗伟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桂华、覃贤平与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宜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桂华、覃贤平于2017年3月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249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人吴桂华、覃贤平支付蚕款1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三、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缴纳本案执行费186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1向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宜州兆业丝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停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2017)桂1281执249号案应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覃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