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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磊磊与张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磊磊,张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538号原告:李磊磊,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张倩倩,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李磊磊诉被告张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6月2日,原告李磊磊、被告张倩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磊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磊磊承担。审 判 长  冯爱萍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人民陪审员  杜 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宋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