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宏英诉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四平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02行初23号起诉人郭宏英,女,汉族,1966年8月30日出生,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海银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本院收到起诉人郭宏英的起诉状,其诉称:2017年2月起诉人向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申请公开对肖蕴苓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作出不予接收的复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3月初,起诉人接到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宏英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审查之规定,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检察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起诉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向个人公开的范畴。起诉人对无法律根据、未针对原告申请内容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四平市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5月21日,四平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关于郭宏英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故起诉人所申请的内容属于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主动公开对象。因起诉人查遍中国法律文库找不到人大制定的“不予接收的复函的法律”条款,故向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申请公开。《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和《关于对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的暂行办法》均非法律法规,以前述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信息公开答复及维持被诉信息公开答复的复议决定,严重减损公民权利、增加两被告权力,对抗上位法。对此起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上述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中,起诉人郭宏英因不服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郭宏英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向四平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故应以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确定本案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起诉人郭宏英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郭宏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程审判员 杨莉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