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鑫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辽海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鑫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辽海船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2857号原告:沈阳鑫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淑晶。被告:沈阳辽海船舶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智伟。原告沈阳鑫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辽海船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鑫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沈阳鑫泰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乃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