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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洋与吴建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吴建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590号原告:张洋,男。被告:吴建云,男。原告张洋与被告吴建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