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洋与吴建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洋,吴建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590号原告:张洋,男。被告:吴建云,男。原告张洋与被告吴建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