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2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肖会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玲,肖会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2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肖会富,男,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354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王小玲申请执行肖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肖会富名下号牌号码川A××××ד东风”牌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