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玉合、王均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合,王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3执690号申请人:李玉合,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执行人:王均亮,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合与被执行人王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均亮的银行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