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工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工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805号原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宿泗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658764934.法定代表人:丁玉珍,董事长。被告:山东大工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长江四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3488232J。法定代表人:韩建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工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强维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170元,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