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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武侯区杨馨馨副食店申请执行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侯区杨馨馨副食店,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79号申请执行人武侯区杨馨馨副食店经营者唐琼英。被执行人徐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武侯区杨馨馨副食店申请执行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旧院镇营业所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67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