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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龚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龚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亭区山城街道办事处南京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吴开付,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苏东,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慧,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基虎,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龚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6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枣庄市宏宇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林泰审判员  朱海燕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