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俏云与闫建华、闫晓东、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俏云,闫建华,闫晓东,薛瑞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高俏云,又名高巧云,女,汉族。被执行人闫建华,男,汉族,1956年10月7日生。被执行人闫晓东,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生。被执行人薛瑞祥,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俏云与被执行人闫建华、闫晓东、薛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俏云以与被执行人闫建华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3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