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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连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波,龚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连波,男,1962年3月3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龚吉昌,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张连波与龚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龚吉昌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连波询问,申请执行人张连波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龚吉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龚吉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连波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