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博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博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城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21654U。法定代表人:袁精侠,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龙,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博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付沟村1组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5612012R。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上诉人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葳机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薇园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博薇园林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在二审中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馨葳机械公司于次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书面同意被上诉人博薇园林公司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馨葳机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博薇园林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1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由重庆市万州区博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重庆市馨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家清审 判 员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黄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