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02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启明与杨生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启明,杨成树,杨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异36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秦启明,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办事处东门村*组,身份证号码:4223011961********。被执行人杨成树,男,193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办事处东门村*组,身份证号码:4223011938********。被执行人杨强国,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成树之子,身份证号码:422301196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启明与被执行人杨成树、杨强国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秦启明对本院《结案通知书》不服,认为结案不符合调解书规定内容,该案还未执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启明称,我与杨成树、杨强国相邻权纠纷,经法院调解结案,调解书规定“杨成树、杨强国在自家墙边做一条明暗结合的出水沟,上面须盖上东西,不影响道路通行”。现在杨家所做水沟看得见,没有达到明暗结合的要求,因此,法院没有完全执毕该案。本院查明,秦启明诉杨成树、杨强国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第二条:原告秦启明同意被告杨成树、杨强国挨���被告东墙修建一条明暗相结合的出水沟(出水沟上面盖上东西以防发生安全事故),但不得影响道路通行。此后,秦启明申请本院执行,本院进行实地勘察,杨成树、杨强国已在自家东墙边修建了一条出水沟,并在水沟上面加盖了钢筋网护栏(见(2015)鄂咸安执字第00927号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成树、杨强国已按(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异议人秦启明根据该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我院的执行结案通知于法有据,秦启明提出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秦启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桂 萍审判员 严 平审判员 曹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曾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