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代留太与贾长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留太,贾长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民初2693号原告:代留太,男,汉族,1940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长法,男,汉族,1946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代留太与被告贾长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留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被告贾长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留太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2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8年1月19日从原告处借到现金100000元,约定月息为1.5%,被告向原告付息至2014年1月19日,从2014年1月20日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既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被告贾长法承认借款协议系本人所签,对借款数额以及支付利息的情况亦予以认可,但认为: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借款时其是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也是由原告直接交给公司财务,且公司现在还存在,该借款应该先由公司来偿还,如果公司确无偿还能力才能牵涉到个人;借款协议上并没有原告的签名,只有自己的签名,该借款协议的效力有待认定。另外,贾笑冬是其大儿子,贾冬宏是其二儿子,两人均为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的员工,贾笑冬为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公司会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08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借款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借款协议甲方:乙方:贾长法为了保证甲方资金的安全和体现乙方的诚信,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借给乙方现金拾万元整,从2008.1.20起计息,利率为月息1.5%。二、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08.1.20至2009.1.19止。三、利息结算:半年清算一次,期满本息两清。四、协议期满本息结清,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续约。出借人:年月日借款人:贾长法2008年1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继续用款付息,并按照协议约定付息至2014年1月19日,借款协议下方还就付息情况进了行注明:“利息已付到2010年1月19日.贾冬宏10年2月8日.利息已付到2012年1月19日.贾笑冬2012.2.20利息已付到2013年1月19日贾笑冬2013.2.5利息已付到2014年1月19日贾笑冬2014.1.23”。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下附付息情况)为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其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借款用于河南顶呱呱种业有限公司经营,未提供证据材料,且原告不予认可,对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借款协议上没有原告的签名,该借款协议的效力待定,由于被告自认借款已交付,且已按约定支付部分利息,对被告的该项辩解理由本院亦不予以采纳。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仅按照协议约定支付部分利息,被告应及时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1月2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利息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长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留太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20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贾长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