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袁均付、贺新竹、袁湘江与袁进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均付,贺新竹,袁湘红,袁进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7民初296号原告袁均付,男,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贺新竹,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袁均付之妻。原告贺新竹,女,195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袁湘红,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系袁均付之女。三原告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进京,男,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甫成,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均付、贺新竹、袁湘红与被告袁进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均付、贺新竹、袁湘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均付、贺新竹、袁湘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均付、贺新竹、袁湘红负担。审 判 长 梁绪昭人民陪审员 熊铁权人民陪审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