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永华与马国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永华,马国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638号原告:韩永华,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马国文,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韩永华与马国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韩永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永华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玉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