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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执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慧、陈爱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陈爱清,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慧,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陈爱清,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科技创业大厦A座201室。法定代表人陈思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爱清、湖北现代科技创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爱清、湖北现代科技创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在武汉珈卓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有房屋出租收入人民币17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对武汉珈卓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房屋出租收入人民币1700万元予以截留提取,直接支付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上(账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2×××2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鹤楼支行,全国工行系统内实时清算行号:26580066,跨行支付行号:10252100066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肖震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