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黄文林、张粉兰与张志强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林,张粉兰,张志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5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文林,新瑞窗帘经营者,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粉兰,住呼和浩特市。系黄文林妻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强,诚信广场一楼手机销售员,住呼和浩特市。上诉人黄文林、张粉兰因与被上诉人张志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8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黄文林、张粉兰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文林、张粉兰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林、张粉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黄文林、张粉兰负担,其余50元退还上诉人黄文林、张粉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贾 慧 芳审判员 郭 籽 良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