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丽萍诉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萍,侯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3民初1021号原告:王丽萍,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颍办事处李老庄行政村储小桥*****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锦,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尧,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陈庄村侯小庄**号。原告王丽萍诉被告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萍,被告侯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原、被告申请庭外调解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5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息为2%,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该笔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且已经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元,现尚欠借款25000元。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3日被告侯尧因经商向原告王丽萍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王丽萍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侯尧借款日期:2016.12.3电话1826999****”。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驾驶证、借条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侯尧向原告王丽萍借款50000元,被告当庭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且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故被告应偿还该笔借款。对原告主张借款利息5000元,由于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有利息,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已偿还借款25000元,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王丽萍要求被告侯尧偿还5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丽萍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丽萍负担63元,被告侯尧负担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马惠琳书 记 员 范晓琳附一: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附二: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开户单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阜阳市京九分理处账号:01xxx88注:汇标的款时请在转账单上注明本案的案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