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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肖钦林、陈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肖钦林,陈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8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圣居委钟楼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8702176K。负责人王小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懋涵、唐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员工。被告肖钦林,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陈晓,女,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告肖钦林、陈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负担。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郝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