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雪莲、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雪莲,顾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申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徐雪莲,女,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顾华,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再审人徐雪莲因与被申请人顾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徐雪莲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该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雪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福康审判员 孙戴泉审判员 周慧玲二О二О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