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侯德林与柴成祯买卖合同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德林,柴成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执字第721号申请人:侯德林,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柴成祯,男,汉族,1958年7月21日出生。申请人侯德林与被执行人柴成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青0223民初16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柴成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700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柴成祯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车管所无车辆信息,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青0223执16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兴审判员 ��马秀英审判员 冉 育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有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