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文海与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海,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843号原告李文海,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丽丽,女,汉族,现住宁江区毛都站镇,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海诉被告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不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及联络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文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