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士铭、沈善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士铭,沈善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77号申请执行人:徐士铭,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沈善德,男,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现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4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沈善德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382950元、执行费人民币5644元,合计人民币3885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善德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88594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 石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