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德臣与李殿阁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臣,李殿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978号原告:李德臣,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前郭县。被告:李殿阁,男,汉族,1934年6月6日生,农民,住前郭县。原告诉称:原被告是父子关系,在第二轮土地发包时原告已是成年人,但仍和父母一居生活,当时原告作为户主分得四口人土地20.3亩,每人是5.8亩,因为原告的户口是农转非的性质,所以分得土地2.9亩,原告经营几年后,便交给被告经营,被告转包给他人经营,2015年初,国家开始土地确权工作,原告要求被告将2.9亩耕地返还给原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同意返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2.9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2.9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根据被告提供的十家户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不是适格主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