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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红平与被上诉人周英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平,周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平,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英,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上诉人王红平因与被上诉人周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3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红平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自愿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王红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红平负担。审判长  李光祥审判员  覃 棱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