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新与刘汶云、王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刘汶云,王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482号原告:石新,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耀,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汶云,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木华,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石新与被告刘汶云、王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石新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