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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石新与刘汶云、王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新,刘汶云,王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482号原告:石新,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耀,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汶云,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王木华,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石新与被告刘汶云、王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石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石新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