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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凤民与聂德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凤民,聂德慧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凤民,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业,吉林刘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德慧,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九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柱,长春市宽城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凤民与被上诉人聂德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3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上诉人赵凤民。审 判 长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