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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朱真容与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周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真容,周伟,邹仕明,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761号原告:朱真容,女,195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周伟,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邹仕明,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白菜园3号楼8号门市,注册号500382000006059。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真容诉被告周伟、邹仕明、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朱真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真容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真容撤回对被告周伟、邹仕明、重庆巨安达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真容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陈永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