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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范玉成、陈静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玉成,陈静强,范永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667号申请执行人范玉成,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陈静强,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范永琼,女,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申请执行人范玉成与被执行人陈静强、范永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陈静强、范永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静强、范永琼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